法規名稱: 臺南市計程車駕駛認證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證應以書面備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有效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影本,計程車現狀照片(正面及側面各一
      張),當期繳稅證明(含牌照稅、燃料費),參加職業團體證明(
      含當期有效繳交健、勞保費證明)。
  二、計程車駕駛備妥前款之證明文件,由汽車駕駛員職業公會或計程車
      駕駛職業公會辦理初審後送交通局,本府受理前款申請得轉請警察
      局查核執業登記證與犯罪記錄,監理單位查核計程車駕駛違規、吊
      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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