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暨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評鑑小組成員對於查核、評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查核、評鑑對象之負責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查核、評鑑事宜與查核、評鑑對象之負
      責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查核、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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