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2日

條文關聯

  投資、開發或進駐本市多功能經貿園區、航空貨運園區、遊艇產業專區
  或駁二藝術特區之產業,申請本暫行辦法之獎勵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以經審定為從事第六條規定之產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為限:
  一、投資、開發或進駐多能經貿園區或航空貨運園區者,應取得園區內
      土地出租人同意依(比)照政府機關(構)經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開
      發計畫給予租金優惠。
  二、投資、開發或進駐遊艇產業專區或駁二藝術特區者,應經本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第一項獎勵項目為融資利息、承租園區、專區、特區房地租金、自購(
  建)園區、專區、特區房屋之房屋稅繳納稅額、新增進用本市籍勞工薪
  資及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