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開發或進駐本市多功能經貿園區、航空貨運園區、遊艇產業專區
或駁二藝術特區之產業,申請本暫行辦法之獎勵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以經審定為從事第六條規定之產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為限:
一、投資、開發或進駐多能經貿園區或航空貨運園區者,應取得園區內
土地出租人同意依(比)照政府機關(構)經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開
發計畫給予租金優惠。
二、投資、開發或進駐遊艇產業專區或駁二藝術特區者,應經本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第一項獎勵項目為融資利息、承租園區、專區、特區房地租金、自購(
建)園區、專區、特區房屋之房屋稅繳納稅額、新增進用本市籍勞工薪
資及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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