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款之車輛免收停車費:
  一、司法機關、軍警之偵防車、警備車。
  二、消防車、救護車。
  三、殘障者親自駕駛之車輛。
  四、其他因公務經高雄市政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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