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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左列各款之車輛免收停車費: 一、司法機關、軍警之偵防車、警備車。 二、消防車、救護車。 三、殘障者親自駕駛之車輛。 四、其他因公務經高雄市政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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