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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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分左列二種:
一、路外停車場:道路以外之停車場包括廣場、公園、市場、高架立體
停車場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二、路邊停車場:道路兩旁之停車場。
前項停車場得收停車費,其收入納入預算或停車場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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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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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公 共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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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 │ │ │一、庚種費率適│
│ \ 式│ │ │ │ 用於機車,│
│標 \ │計時│計次(│月票( │ 其餘各種費│
│ \ │(元│ │ │ 率均適用於│
│\ 準 \│/每│元/每│元/每 │ 小型車,大│
│ \ │時)│ │ │ 型車輛加倍│
│種\ │ │次) │月) │ 計收。 │
│類 \ │ │ │ │二、路外立體停│
├───┼──┼───┼────┤ 車場以月票│
│ 甲 │六0│一八0│三六00│ 或以時計算│
├───┼──┼───┼────┤ ,未滿一小│
│ 乙 │五0│一五0│三000│ 時者,以一│
├───┼──┼───┼────┤ 小時計算。│
│ 丙 │四0│一00│二四00│三、月票售價,│
├───┼──┼───┼────┤ 按計時費率│
│ 丁 │三0│ 五0│一八00│ 乘以三十(│
├───┼──┼───┼────┤ 天)乘以二│
│ 戊 │二0│ 三0│一二00│ (小時)計│
├───┼──┼───┼────┤ 算收費。 │
│ 己 │一0│ 二0│ 六00│四、本表「元」│
├───┼──┼───┼────┤ 係以新臺幣│
│ 庚 │ │ 一0│ 三00│ 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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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一、停車場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擇│
│ │ 定費率種類並公告之。 │
│ │二、停車場所在地區、停車需求及停車場使│
│ │ 用情形,管理機關每年調查檢討一次,│
│ │ 如收費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
│ │ 收費停車位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
│ │ 分之五十時,應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
│ 考 │ 類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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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收費標準調整時應經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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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時次計收停車費者,停車逾七日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
車,並自第八日起加倍收費,如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依
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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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之車輛免收停車費:
一、司法機關、軍警之偵防車、警備車。
二、消防車、救護車。
三、殘障者親自駕駛之車輛。
四、其他因公務經高雄市政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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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內不得有廣告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
依相關法規處理,商品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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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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