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停車場分左列二種:
  一、路外停車場:道路以外之停車場包括廣場、公園、市場、高架立體
      停車場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二、路邊停車場:道路兩旁之停車場。
  前項停車場得收停車費,其收入納入預算或停車場作業基金。

  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
│高 雄 市 公 共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標 準     │
├───┬──┬───┬────┬───────┤
│ \  方│    │      │        │一、庚種費率適│
│  \ 式│    │      │        │    用於機車,│
│標 \  │計時│計次(│月票(  │    其餘各種費│
│    \ │(元│      │        │    率均適用於│
│\ 準 \│/每│元/每│元/每  │    小型車,大│
│ \    │時)│      │        │    型車輛加倍│
│種\   │    │次)  │月)    │    計收。    │
│類 \  │    │      │        │二、路外立體停│
├───┼──┼───┼────┤    車場以月票│
│   甲 │六0│一八0│三六00│    或以時計算│
├───┼──┼───┼────┤    ,未滿一小│
│   乙 │五0│一五0│三000│    時者,以一│
├───┼──┼───┼────┤    小時計算。│
│   丙 │四0│一00│二四00│三、月票售價,│
├───┼──┼───┼────┤    按計時費率│
│   丁 │三0│  五0│一八00│    乘以三十(│
├───┼──┼───┼────┤    天)乘以二│
│   戊 │二0│  三0│一二00│    (小時)計│
├───┼──┼───┼────┤    算收費。  │
│   己 │一0│  二0│  六00│四、本表「元」│
├───┼──┼───┼────┤    係以新臺幣│
│   庚 │    │  一0│  三00│    為單位。  │
├───┼──┴───┴────┴───────┤
│  備  │一、停車場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擇│
│      │    定費率種類並公告之。              │
│      │二、停車場所在地區、停車需求及停車場使│
│      │    用情形,管理機關每年調查檢討一次,│
│      │    如收費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
│      │    收費停車位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
│      │    分之五十時,應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
│  考  │    類並公告之。                      │
└───┴───────────────────┘
  前項收費標準調整時應經市議會審議。

  以時次計收停車費者,停車逾七日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
  車,並自第八日起加倍收費,如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依
  相關法規處理。

  左列各款之車輛免收停車費:
  一、司法機關、軍警之偵防車、警備車。
  二、消防車、救護車。
  三、殘障者親自駕駛之車輛。
  四、其他因公務經高雄市政府專案核准者。

  停車場內不得有廣告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
  依相關法規處理,商品並得沒入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