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寵物骨灰拋灑植存專區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本設施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依下列規
定繳納使用規費;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設施之權利:
一、拋灑:寵物每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植存:寵物每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寵物完成寵物登記,且取得死亡除戶證明者,前項使用規費得減收新臺幣
五百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