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本設施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依下列規 定繳納使用規費;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設施之權利: 一、拋灑:寵物每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植存:寵物每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寵物完成寵物登記,且取得死亡除戶證明者,前項使用規費得減收新臺幣 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