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以下簡稱養殖漁業),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之使用者。
  四、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
      者。
  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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