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以下簡稱養殖漁業),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之使用者。
四、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
者。
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