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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自治組織代表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總務、財務、監察等工作。自治會組 織會長、副會長應親自執行職務及行使權利,會長、副會長因故無法執 行職務時,得委託代表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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