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業務由本府勞工處處長綜理,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協助管理之臨時
  人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