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區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區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或區段徵收區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
得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
貼補。
五、實施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先期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之費用
。
六、已辦竣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之建設管理費用。
七、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工作必要費用。
八、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業務所需費用。前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
費用得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方式運用。但第五款於市
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式辦理。第一項
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總
額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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