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救災救護大隊二至四隊;大隊下設
  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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