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配合本府農業政策、發展農業、建設農村之農業補助或補貼及
      獎勵措施。
  二、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費用。
  三、協助農民與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從事發展農業所
      需之補助費用。
  四、辦理農業技術升級及產製貯銷等科技研發所需之費用。
  五、辦理本縣農漁特產品國內、外促(行)銷活動相關所需之費用。
  六、辦理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七、辦理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費用。
  八、辦理農地使用管理、農地變更業務執行、違規使用稽查所需之費用
      。
  九、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十、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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