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漁業人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止,向本府申請次年度兼營魩鱙漁業
許可。
本府受理前項兼營魩鱙漁業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許可文件,
其有效期限為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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