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止,向本府申請次年度兼營魩鱙漁業 許可。 本府受理前項兼營魩鱙漁業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許可文件, 其有效期限為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