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市警察局置局員三人至四人,縣警察局置局員一人至三人,承局長之命
  負責警政研究發展工作及重要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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