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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內之界定及其涵蓋範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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