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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有害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或清除: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本府轄區內鄉(鎮)公所之清潔隊或受託代執行 一般廢棄物清除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 二、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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