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對違規廣告物查報取締或執行遇有障礙時,各主管機關應相互支援配合,
並得洽請消防局、警察局、產業發展局或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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