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清溝作業:
一、檢視個人反光衣(帽)、安全帽(鞋)、手套等防護具是否確實穿著
    、配戴,需下溝工作者應著雨鞋或連身雨鞋,並保持人員精神狀況良
    好。
二、檢視現場環境安全,設置交通三角錐、交通錐連桿等安全警戒線,確
    保工作人員安全,必要時指派專人協助指揮交通。
三、清理側溝需開啟溝蓋時,先以撬棒敲鬆溝蓋,再以鐵勾或撬棒開啟溝
    蓋放置適當位置,避免溝蓋傾倒、掉落砸傷人員。
四、檢視高壓水管(應具鋼絲材質)外觀是否龜裂、破損,各銜接頭、高
    壓噴頭是否確實牢固,加壓設備運作是否正常。啟動或關閉高壓水柱
    時,應口令提醒人員注意握穩水管。
五、以溝杓挖除污泥時,應視污泥重量分次進行,避免肌肉骨骼傷害;採
    人工撿拾時,應注意溝內氣體並配戴口罩為之。
六、執行暗溝清理作業時,應備置送風機(含輸風管)、護目鏡、長筒橡
    膠手套、空氣呼吸器、氣體偵測器、安全繩索、救援梯及救援三角架
    等緊急應變器具。
七、暗溝清理時,須備有足夠之照明,必要時,照明設備需具備防爆功能
    。
八、暗溝清理作業前,應實施通風換氣,至使內部氧氣、硫化氫及可燃性
    氣體濃度合於標準,並經現場監督人員確認後,方可進入作業,進入
    人員應予以管制紀錄。
九、作業中應持續實施通風換氣,並隨時監測環境濃度變化,如有缺氧或
    有毒氣體濃度超過標準時,應停止作業、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使人
    員退避至安全處所。
十、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輸氣管面罩作業時,單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
    小時。
十一、執行暗溝或箱涵內工作時,現場應嚴禁煙火。
十二、執行河道溝渠廢棄物打撈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現場指揮人員評估現場氣候(如上游是否烏雲雷鳴)、水域狀
          況(如水流、水深或水質等)及環境狀況(如視線或作業動線
          ),確認作業範圍無危險,方可使人員從事作業。河道上游應
          另設警戒人員,監視水流、氣候變化。
    (二)作業人員穿著青蛙裝(鞋底具防滑/穿刺功能)、安全帽、口
          罩、防護手套、哨子等裝備,現場備妥堅固之安全上下設備、
          長柄打撈網、救生圈、救援繩(竿、梯)及救生衣(足量)等
          裝備。
    (三)指導作業人員河道溝渠安全上下方式,確認緊急避難訊號(如
          長哨音等)、路線及方法。
    (四)晨昏或夜間等現場光線昏暗,經評估不宜採人力檢拾時,經回
          報單位主管後予以暫停作業。臨近水岸或雜草堆作業時,應先
          以長柄工具撥弄試探,以防蟲蛇咬傷。
    (五)採人力搬移打撈之廢棄物時,重量不宜超過四十公斤,注意內
          容物尖銳處可能刺穿裝載容器,造成人員受傷。
    (六)使用機具於岸上進行吊(抓)運時,應注意路面邊坡承載受力
          ,吊(抓)範圍安全淨空,維護過程作業安全。
    (七)作業完成後,清點作業人員與工具,清除(運)打撈廢棄物,
          妥善清潔岸邊因打撈作業殘餘之雜物淤泥後,方可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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