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七條前段規定者,處承造
人或承包廠商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屆期
仍未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至完成補辦手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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