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照度計如附有可取下衰減濾光器者,則照度計或衰減濾光器應標示同一
  序號並備有保護蓋,每當濾光器取下再裝上,濾光器與光接收器之相對
  位置不可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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