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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零七條
照度計如附有可取下衰減濾光器者,則照度計或衰減濾光器應標示同一 序號並備有保護蓋,每當濾光器取下再裝上,濾光器與光接收器之相對 位置不可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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