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照度計本體之顯示機構,自水平位置向任意方向傾斜三十度時之顯示值
  與水平位置之顯示值兩者之差不得大於該測定範圍最大刻度之百分之二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