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因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原因申
請帳務調整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
書」,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但發行人以
自訂之帳務調整相關申請書表,供有價證券所有人填載並簽蓋原留印鑑向
發行人申請帳務調整者,得以該申請書表替代「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
請書」。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673
)通知本公司。但有價證券所有人以替代書表申請帳務調整者,發行人於
交易完成後,應操作「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
列印「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單」交付有價證券所有人。
有價證券所有人之基本資料尚未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者,發行人應先操作
「股東資料登錄」交易(交易代號 670),輸入基本資料後,方可辦理持
股明細調整作業。
繼承人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發行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登錄
專戶之股票股利,由被繼承人名義調整為其名義時,應檢具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發行人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及贈與有關第二項之審核作業,應確認受讓人
身分別,及受讓人依法得受讓有價證券。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訂定帳務股數或金額調整之風險預警標準,及
股務主管覆核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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