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照度計經照射相當於測定範圍最大照度值三分之二之光輻射量後,使之
  以一定比率減低至零時之顯示值,不得超過該測定範圍最大照度值之百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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