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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十三條
照度計於0‧五秒內,投射由照度零狀態到相當於測定範圍最大照度值 二分之一之光輻射量,在五秒之內需顯示其在該照度下之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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