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照度計在其光接收器照射到相當於測定範圍最大照度值三分之二之光輻
  射量時,一分鐘與持續十分鐘之顯示值之差,不得超過一分鐘照射之顯
  示值之百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