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照度計之照度值檢定公差規定為不得超過各測定範圍最大值之正負百分
  比如下表所示。
  ┌────┬─────────────────┐
  │等級    │測定範圍最大值之正負百分比        │
  ├────┼─────────────────┤
  │AA級  │± 4 %                            │
  ├────┼─────────────────┤
  │A級    │± 7 %                            │
  ├────┼─────────────────┤
  │B級    │± 10 %                           │
  └────┴─────────────────┘
  其測試之步驟如下:
  針對任意三個照度,通過照度計測定基準面之中心,由垂直方向對基準
  面照射一分鐘之照度值與從照度標準件所算出之照度值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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