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一次發還亡故公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
金,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撫卹案審定後,尚有未提出撫卹申請之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其得領受前項
退撫儲金之權利及金額,應予保留,並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
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一次發還亡故公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退
    撫儲金之相關事宜。
二、歷來經審定之撫卹案中,確有少數個案之部分遺族,因故於撫卹案審
    定後未提出申請,實務上均以保留是類人員撫卹權利之前提下審定撫
    卹案,爰明定保留尚未提出申請撫卹遺族,得領受該退撫儲金之權利
    及金額之規定。
三、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一次發還亡故公務人員自願
    增加提繳退撫儲金之計算方式。
四、第二項規定部分具撫卹資格之遺族已申請撫卹,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因
    故尚未提出申請時之處理方式,及其退撫儲金尚未請領前之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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