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依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
理要點核准設置之土資場,申請變更或營運期滿重新申請者,除不受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外,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但核准使用
期限屆滿申請營運展期者,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經核准設置之土資場未定使用期限者,應自本自治條例
公布後五年內向都發局申請核定其使用期限。
但期間涉及變更處理功能或增加土資場面積時,除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外,並由都發局核定其使用期限,屆期未辦理者,應停止收受處理餘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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