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券商向其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
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
,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二、證券商向他家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
知,將有價證券由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借券證券
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三、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
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前項第三款有關證券金融事業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取得券源之作業程序
,應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證券商以其自有之證券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做為券源時,本公司依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應付當
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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