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定置檢定汽車里程計費表時,電源電壓在九伏特至十六伏特之間變動時
  ,計費表應正常運作,電壓降至六伏特,停留十秒鐘後再回復至十二伏
  特時,計費表應保留各顯示欄之原有顯示數值。
  一般運作電壓下,電源連續開關五次以上,其費額數字亦不得有紊亂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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