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一次撫卹金後,尚有
賸餘金額者,一併發還。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月撫卹金後,尚有賸
餘金額者,併入最後一期可領取之月撫卹金金額。
〔立法理由〕 一、亡故公務人員遺族應發給之撫卹金發訖後,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之
賸餘金額,一併發給遺族。
二、查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立法說明略以,依確定提撥制之精神,退撫
給與以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應,如應發給撫卹金發給
完竣後,該專戶仍有賸餘金額,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亡故
公務人員遺族,爰明定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撫卹金,尚有賸
餘金額者,屬支領一次撫卹金者,連同撫卹金一併發給遺族;屬支領
月撫卹金者,則併入最後一期遺族可領取之月撫卹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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