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為調整界址便利完整使
用,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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