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41
人,瀏覽人次:
88800901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為調整界址便利完整使 用,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