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登錄專戶緩課股票放棄緩課,或申請緩繳股票撥入其 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或檢具其他足 資證明文件,向發行人申請取消緩課/緩繳註記。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交易(交易代號 674) ,通知本公司取消緩課/緩繳註記。 發行人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其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 及登錄專戶之緩課/緩繳股票轉帳作業前,應依前項規定取消緩課/緩繳 註記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