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未成年子女,限於經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給卹者。所
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
準。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明定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
公務人員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之意涵及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給與標
準之認定依據。
二、審酌依本法辦理撫卹之遺族始得領取本法規定之撫卹給與,是為避免
喪失或放棄撫卹金領受權之未成年子女得否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領
取加發撫卹金,引發不必要爭議,爰明定遺有未成年子女者,係指依
本法審定之亡故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七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未成年子女,限於經審定機關依本
法審定給卹者。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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