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或備查之廣告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雜項 執照、雜項使用執照、廣告物許可證或廣告物登記證: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不得設置者。 二、申請許可或備查所提具之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文書或侵害他人權利 情事者。 三、廣告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變更內容、規格、形式、材料或設置處 所,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四、廣告物事後喪失原許可或備查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