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或備查之廣告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雜項
執照、雜項使用執照、廣告物許可證或廣告物登記證: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不得設置者。
二、申請許可或備查所提具之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文書或侵害他人權利
    情事者。
三、廣告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變更內容、規格、形式、材料或設置處
    所,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四、廣告物事後喪失原許可或備查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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