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
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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