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公務人員之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退撫法
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
再發放按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明定亡故公務人員之未成
年子女,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二、審酌發給遺族定期性撫卹給與之目的,主要係為使遺族藉由持續及穩
定之撫卹給與,維持基本經濟生活,發展謀生能力,俾使未成年子女
能順利成長至成年或大學畢業。至於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撫卹金
之目的,係因我國人口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乃希冀於上開定期性
撫卹給與的基礎上,進一步減輕是類家庭之經濟壓力,強化亡故公務
人員未成年子女之照護,以使其具備安身立命之能力。是若亡故公務
人員之未成年子女不選擇領取月撫卹金而選擇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
,發給一次撫卹金者,則與本法第四十三條之立法意旨相違,爰規定
未成年子女不選擇月撫卹金而改領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加發之撫
卹金。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七十九條
亡故公務人員之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一
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按本法第五十八條或第
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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