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廠垃圾清運車輛進出廠作業:
一、清運車輛進入焚化廠時,清潔作業人員應穿著安全帽、安全鞋、口罩
、反光背心,放下車窗至少二十公分,並遵守各廠(場)現場管理人
員指揮。
二、清潔作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精神狀況,如有身體不適、頭昏、喝酒或宿
醉者,嚴禁進廠作業。
三、廠內人員靠右行走,並注意周遭車輛,以策安全,非緊急情況不可跑
步,以免發生危險。
四、清潔作業人員首次進廠前,應向各廠(場)提出申請並詳閱及簽署作
業安全危害告知單後,方可入廠作業。
五、垃圾清運車輛除乘載人員之車廂外,嚴禁於後方或其他位置搭載人員
,所有人員均須乘坐於駕駛座旁之座位,始可進入廠區。
六、清運車輛進廠應遵守廠內規定之限高及行車路線行駛,嚴禁超車、超
速、違規迴轉或並排行駛,並保持一部垃圾車身以上之安全距離。
七、清運車輛載重不得超過額定載重,單位體積過大之垃圾,應平均分配
或分開裝載。
八、執行廢棄物傾卸作業時,應遵守各廠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及作業安全
注意事項,並服從現場指揮人員調度及勸導;若有違規或不服從規勸
者,現場指揮人員或業務承辦人得紀錄違規事項,呈報本局辦理懲處
。
九、清運車輛進入洗車區時,應依指定路線行駛,保持車速並嚴禁人員下
車。
十、車輛上之物品(垃圾)須牢固於車輛上,不得沿路散落,如車輛後車
斗有車掩蓋者,須將車掩蓋放置定位。
十一、廠內各種開關、閥或按鈕未經許可或非發生緊急狀況,不得隨意撥
動以免造成危險。
十二、垃圾清運車輛遇故障或其他緊急狀況,應靠邊停放開啟警示燈,並
於後方設置警告標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