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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新建工程之起造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得於工程圖樣、建築平面圖、立面 圖,載註其建築物基地附設廣告物設置位置。 前項經許可之建築執照圖說,得為主管機關審查廣告物設置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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