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基於為配合執行第五十二條、公益政令宣導、街區特色、設置處所 之環境、廣告物本身制式規格或建築師對其原設計建築物之廣告物設置處 所提出申請等特別因素,經提本市廣告物審議委員會通過主管機關許可後 ,得不適用本規則一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