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基於為配合執行第五十二條、公益政令宣導、街區特色、設置處所
之環境、廣告物本身制式規格或建築師對其原設計建築物之廣告物設置處
所提出申請等特別因素,經提本市廣告物審議委員會通過主管機關許可後
,得不適用本規則一部之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