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動產屬於自然毀損者,管理機關(單位)應逐項填具財產報廢單,按帳
  面單位金額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其分級金額標準依照
  行政院頒規定辦理,並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彙編年度報廢財物處分統計
  表,連同年度財產量值總表報請本府查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