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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程序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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