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程序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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