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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大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86年5月2日
第七條
國民大會開會時,得設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及行使同意權時 ,得設審查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由國民大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