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館依據私人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之同意書或紀錄,得請該私人或
團體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造具表冊送交本館。
本館應召開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文物保存價值。經審定具保存
價值者始得移轉。
前項審定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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