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國史館國采字第107100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 7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館依據私人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之同意書或紀錄,得請該私人或
團體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造具表冊送交本館。
本館應召開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文物保存價值。經審定具保存
價值者始得移轉。
前項審定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

本館為審定文物之保存價值,必要時,得請求捐贈人或委託管理人提供文
物原件,作為參考。

私人或團體捐贈文物,本館得視受贈文物之保存價值,頒給感謝狀或感謝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