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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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制定依據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現行法規)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
管理。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