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
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滿後,亦同。
前項規定,對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
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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