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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國家安全局(103)開勳字第0016465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6月21日國家安全局(094)陽勵字第001155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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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國家安全局(097)國雅字第0027012號令修正公布第 5條及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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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國家安全局(099)允恆字第0044595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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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國家安全局(101)勤維字第0007646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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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國家安全局(103)開勳字第0016465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 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