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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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情報工作法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商號、法人、團體等掩護機構
  ,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
  服務者,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
  五項、第七項、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政務人員退職撫
  卹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三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人員之條件、待遇、任期、淘汰及考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