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幕僚人員由綜合規劃司派
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事務。
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部單位(機關)各業務相關人員配合執行。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本會會務運作,第一項定明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幕僚人員。
二、本會為本部性別平等教育之督導與諮詢單位,相關執行事項仍應回歸
    各主管業務單位(機關)依權責辦理,爰第二項定明本部單位(機關
    )均應依權責配合辦理本法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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